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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律师普法:关于医疗纠纷鉴定,这些法律知识你要了解!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与医院所掌握的信息差异巨大,患者很难说清楚医院到底哪里做错了。同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法官亦缺乏相关的医疗知识,对于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官需要借助医疗鉴定意见进行科学判定。这个时候,中立专业的鉴定结论,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如何申请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具体来说,医疗纠纷鉴定有以下三种启动程序:

  1. 直接向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所属的当地所属医学会申请。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2. 向当地所属的有关卫生部门申请鉴定。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医院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的要求和申请的往往不会直接启动鉴定程序,但是,有可能转到医学会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如果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可以直接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鉴定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书面通知医院并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且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医院。也就是说是否受理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后转交医学会。

  上面我们谈到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情况,法规中规定这样的时间,就是为了方便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审查相关的鉴定材料,防止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医疗事故机构的法律目的。通常补齐相关材料,说明相关情况的,鉴定机构会依法受理申请的。

  3.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无法认定纠纷事实和责任,则双方均可申请进行医疗纠纷鉴定。鉴定机构由双方在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中协商选定,若双方不选择则由法院依职权随机在鉴定机构库中选择一家进行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三、医疗纠纷一定是定案依据吗?

  不一定。法官不懂医学,不代表法官可以一股脑采用鉴定结论或意见,法官依然有审查、认定事实的义务。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医疗纠纷鉴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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