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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这些误区要避免

  聘请律师,这些误区要避免

  误区之一:

  律师在人们中的形象很不错,这大都是沾了港台美国影片中大律师以及国内某些知名律师风采的光。而律师界的人士则心里明白,律师的日子并不好过。中国的律师业总体上尚处于比较初级的水平,“单干户”、“万金油”仍是大部分律师的特点, 什么案件都办的律师还占着相当大的比例。但可喜的是,在北京、上海等地,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集团已经组建,并出现了一批在某一领域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律师。律师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误区之二:

  什么是律师?恐怕人们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人们在聘请律师时应切记辨明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误区之三:

  人们往往有这样的观念,以为只有“官司”缠身时才有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是明智之举。还有,不仅是大公司,还是规模较小的公司,聘请一个常年法律顾问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国内不少城市已出现了私人法律顾问,预计再过几年,拥有私人律师与私人医生会成为普通百姓的选择。

  误区之四:

  对律师的代理权限授权不清。

  在授权合同中,代理权限要写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成不明确的“全权代表”、“诉讼代理”,或“一般代理”、“权利代理”等。对于特别代理,要逐项写明。如果代理权限不清,可能出现律师越权代理,从而危害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经济纠纷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时,往往分不清全权代理和 一般授权代理的区别。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等诉讼权利,而全权代理即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分清两者区别对于恰当地授权、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误区之五:

  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但是,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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