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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律师费由谁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在起诉请求借款人还款时,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我打官司的原因都是因为借款人不还钱造成的,我支出的律师费能不能要求借款人承担?对此,除了个别领域的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外,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律师费由哪一方承担的统一规定。那么,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到底该由谁承担律师费呢?一般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一是法定层面上,既然法律并未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那么,就不应当支持该诉讼请求。

  二是约定层面上,即使合同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的相关约定,也不应当支持过多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费应属于该条规定中“其他费用”的范畴,与其他费用主张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观点二,由败诉方承担

  一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是由借款人的过错所造成的,而且如果涉案合同有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系双方意思自治,更应当根据该约定负担律师费。

  二是《民间借贷若干规定》中,年利率24%的上限规定不包括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该规定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规避利率上限规定,而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中以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名目约定的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所负担的成本。不包括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应支出的合理费用。

  开封律师建议: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无论将来履行合同是否出现纠纷,也无论法院是否支持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在订立借款合同时,都应当约定出现违约情形时,律师费由谁承担的条款,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也要出示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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